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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和审查的过程比较长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4 08:36:28

我想我们在注册商标的路上会问一个问题。我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我的商标?据估计,最常听到的回答是:当受理通知书下来时,可以在商标的某个位置标注“商标”,表明该商标正在申请注册,但有些后话不说!郑州商标注册和审查的过程比较长,已经有一年半的人很多。然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使用商标,特别是不使用商标进行促销时,往往给人的印象是不够规范和专业,大大降低了促销的效果。

那么,在商标申请和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应该怎么做呢?首先,要明确商标需要经过注册和核准,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我国市场上常见的商标注册标志有两种:一种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用R圈出,另一种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用“注”字标出,还有一种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用“TM”字标出。这种情况有时与商标使用国有关。

例如,与中国的“先申请”原则不同,“先使用”原则在美国实行,即商标的使用人受法律保护。为了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虽然美国实行了登记制度,但“优先使用”仍是申请登记的先决条件。根据“第一次使用”的原则,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未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当我们看到一些正在使用的美国商标标有“商标”时,这些商标就受到了美国商标法的保护。在我国,由于《商标法》贯彻了“先申请”的原则,出于各种目的,一些不太负责任的商标注册机构会告诉企业,“商标”就是注册商标的含义。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标注“商标”使用该商标,但不得标注为注册商标。

很多企业热衷于使用商标,这有利于企业认定注册商标。因此,许多企业刚刚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将注册商标放入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众所周知,存在侵权风险,很多企业已经被起诉到法院。一旦法院认定侵权,企业不仅面临赔偿,还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等损失。商标是商标的缩写。我国《商标法》根本没有规定“商标”标志的意义,也没有提及企业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在商标被标注时可以使用申请中的商标。在本案中,使用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告知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商标申请,并不意味着商标通过了审查。在《商标受理通知书》下面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未表明申请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事实上,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

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只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但尚未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即使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完全相同,也可以得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如果在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对商标进行标识,并使用申请中的商标,是否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因此,说“注册商标标有商标的,可以使用”是荒谬的。R符号和圆圈中的“注”符号均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志,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通过审查,取得了《商标注册证》,成为注册商标。

R是英文“register”的首字母。注册商标是专有的、排他的、唯一的,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者授权,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企业能否使用还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呢?答案确实可以使用,但存在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与是否标注“商标”无关。(回答)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申请商标前不进行检索,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虽然已经进行了检索,但检索工作不到位,存在漏检的情况;三是商标局的数据库虽然经过检索,但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没有时间进入数据库)。

在窗口期内,有人首先申请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当然,企业在申请注册时使用商标。商标最终可以注册,没有任何问题。但企业也会遇到风险。例如,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前,商标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商标注册失败。此外,企业被起诉或投诉侵犯商标权。它不仅需要补偿他人的损失,而且在企业的早期阶段需要付出大量的投资。建议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确需使用该商标的:

1、 要认真进行商标检索,确保以前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 要控制商标申请中的各种包装和宣传投资成本。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马德里商标注册成为热门的国际注册途径,但是国内企业对马德里商标注册费用尚存疑虑,高额的商标注册费用常常让企业望而止步。那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哪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7)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经常有客户这样咨询:企业的商号和商标必须一致吗?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辰联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

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即使是不使用。虽然我一点儿也不赞成注册不打算使用的商标,但是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烦,也只好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老字号是个特殊的东西,大概相当于现在的驰名商标,因为以前并没有商标概念,字号实际包含了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当我国推行商标制度后,在原来字号的基础上多出了另一个权利——商标权,而且商标的价值与作用显然要比字号大。当老字号被国有化后,保留的只是商号,商标法颁布后,商标权成为一个无主的权利,现实的情况基本是谁先申请就归谁。   

于是商标和商号就被分离在不同人手中,但是商标与商号是天生的一对兄弟,合则亲如一体,分则成为仇敌。老字号被国有企业一直延续使用,使老字号历经几代人仍然没有被消费者遗忘,才使得该老字号被注册成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这个价值实际是使用字号的企业带来的,当然不能因为抢先注册了商标,就可以将其他人的工作成果独享。所以解决老字号商标与商号的纠纷显然不能以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来判决赔偿的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认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商号权时要求较高,不仅在先商号要有较高知名度,该商号下经营范围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行业,而且还要求商标标识与商号高度近似,一般讲这一近似度往往要高于商标标识近似的要求。所以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   

即用你的商标当作商号进行登记,再用你的商号当作商标进行注册。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所以,就目前的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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