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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五个阶段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7 08:05:02
在了解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知道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
(1)受理阶段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没有办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网站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即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5)授权阶段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注册依据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自然人申请保护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专有权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作为郑州商标注册和使用。
事实上,我们生活中的许多商标都是以人头为商标注册的,这将具有很强的歧视性。众所周知的第1381611号陶华壁的甘木和图图商标都是以人头注册的。据了解,贵阳老甘马公司于1998年申请了该商标的注册,并被批准为注册商标。2000年4月。获准用于30类龙虾酱、油辣椒(调味品)等商品。目前,该商标仍然有效。
当然,有很多注册商标都有自己的商标,比如霸王洗发水、金和马的中草药等等,那么在人的头上注册商标有可能吗?将头部图像注册为商标有法定程序,除提供有关资格证明和申请文件外,对个人头部申请注册商标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申请商标的,应当提供肖像权人身份证明。肖像权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声明公证,并携带身份证和户籍簿。具体式样如下:
在业务层面上,国家商标局作为全国唯一的商标授权机关,在审查肖像商标时,没有办法或可能与肖像所有人核对商标图样,也无法核实肖像所有人是否同意以商标注册为其真实意图。因此,采用目前公证申报的运作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肖像所有人只需到当地公证处,向公证人说明自己的意愿,并做出经公证人公证的书面陈述即可证明。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商标申请的合理性也受到限制。《商标审判准则》对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解释是,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未经许可,他人将自己的特征作为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先权利。
当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伟人的肖像,而且可能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习俗的肖像,不能注册为商标。近几年来,刘德华的商标纠纷一直很激烈,四川省崇州市官胜镇正宗的刘德华盐鸭店老板刘德华是崇州人,自1980年成立以来,正宗的刘德华盐鸭店,为了保护商标,刘德华老人申请了。将刘德华的三个字与自己的肖像结合后,于200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2007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所用商品是商标分类表第29类的咸鸭、培根和香肠,此后,刘德华的咸鸭越来越出名。
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在发现刘德华被注册为商标后,认为这侵犯了刘德华的声誉,损害了刘德华良好的公众形象。它要求撤销该商标。
因为刘德华的商标是由刘德华和一个老人的形象组成的,这与刘德华的形象相去甚远,刘德华并不影响刘德华自由设定、更改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刘德华也不涉及欺诈使用的问题;同时,在注册商标时,刘德华刘德华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既不侵犯刘德华的名称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刘德华的经纪公司迅速撤回了反对意见。
因此,在名称相同的情况下,名称和肖像的组合可以避免混淆和重复,同时,使用化身和名称作为商标不仅可以提高商品的可视性,还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它们。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1日签发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并申令中止执行此前浙江省高院所作的二审判决。这意味着在最高法的最终提审判决出台之前,被告方法国卡思黛乐(CASTEL)(下称“卡思黛乐”)可以中止赔付高达3373万元的赔偿金;而此前已被一审法院查封、冻结的卡思黛乐相关商标和股权等资产也被中止执行,消除了被强令拍卖付赔的可能性。
《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曾经报道,2009年,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西班牙籍温州裔商人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益诉讼。2012年3月,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卡思黛乐侵犯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者李道之的商标权益,据此判令卡思黛乐向李道之赔偿3373万元。法方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于今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随后,卡思黛乐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指出,法国卡思黛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而这一法条所指,是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
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中国区总裁殷凯则表示,最高法依法作出提审本案并中止二审判决执行的裁定,说明卡思黛乐在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得到了认可,“目前卡思黛乐方面还无法对最高法提审的最终结果作出预测。”殷凯说,“我们仍然相信最高法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欧洲最大、全世界第二大的葡萄酒企业。2011年卡思黛乐向中国出口了3000万瓶葡萄酒,同比增长50%,2007年仅有260万瓶,4年间增长了10倍。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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