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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注册和普通商标注册的区别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0 08:58:05

郑州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

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个法律的概念,它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近几年,随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名牌则是一般公众对那些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俗称,它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评定产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而不具备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魅力和时尚。商标凝聚着文化、品位、时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和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文字商标的近似审查,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么文字商标的近似审查是怎样的?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中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加入该协定和议定书。因此,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在协议或议定书的成员国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来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向商标局提出,可以由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

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的货物范围,不得超过注册申请中指定的货物范围或者注册核准的货物范围。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必要的附件和费用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书送交瑞士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该商标进行注册,颁发国际商标注册证书,并通知指定保护国限期审查(协议成员国1年,议定书成员国18个月)。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产生排他性权利,即注册人的商标不能在成员国得到直接保护。只有在注册人向成员国提出保护申请,被请求国商标当局未在规定期限内驳回保护请求的情况下,国际注册商标才能享有与该国境内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国际商标注册是在一个成员国进行保护的,被称为国际商标注册的领土延伸。

如上所述,只有在成员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延期申请,商标才能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延期申请可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提出。如果申请中注明了申请保护的国家的名称,国际局将在批准该商标进行国际注册时通知这些国家对其进行审查。商标国际注册后,也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将要求有关国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如果在此期间内未被驳回,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将扩大到这些国家。

应当指出,无论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成员国都要求提议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产国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成员国则不要求这样做。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支付一次费用,使用一种货币(瑞士法郎)并填写表格。因此,通过国际商标注册的方式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既节省了成本,又节省了时间。不幸的是,目前,发展中国家仍然是协定和议定书的主要成员。美国、日本等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尚未加入这些协定或议定书。因此,这些国家的商标保护仍然需要逐一注册。

近年来,商标保护已成为企业创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创业必须有商标,那么如何提高郑州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如何快速注册商标?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同一商标、相似商标、被异议人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注册似乎很复杂,但也有一些技巧需要采取。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些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小贴士。

一,商标查询:近似询价应慎重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因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有必要对商标近似进行仔细查询。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登录商标局指定的网站“中国商标网”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商标近似。通过询问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情况,可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者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商标注册风险造成时间和金钱的双重损失。

二,品牌名称:专有技术众所周知,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可以决定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高端名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企业使用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的国名、红十字等标志,或者将商品的通用名和无意义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经商标局审查不合格,最终导致企业失败。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时,不仅要考虑名称悦耳、易记、易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还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相似性等专业问题,从而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三,商标分类:准确的商标分类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为了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四,商标注册:合并商标的单独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声音在内的一切要素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中,单个商标可以申请简单使用一个元素作为商标,组合商标可以申请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如“文字+图形”商标、“字母”+数字”商标等。组合商标结合了各种元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兼备、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点。

此外,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单独注册的成本,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不过,小编提醒企业和个人,在商标组合中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在中国,商标组合是通过对每一个组成部分的单一审查来审查的。构成商标组合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必须保证与其他注册的或者在注册过程中不相同或者不相似,才能通过复审,也就是说,只有其中一个要素引起相同或者相似的,整个商标才会被驳回,最终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复合商标的单独注册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要注册的复合商标对企业或个人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整个复合商标可以在单独注册的同时进行整体注册。

五,及时审查商标反驳回复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除了申请人的主观原因外,还有许多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盲目性、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商标是“无法治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驳回或者未公告的商标,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商标局在本程序中驳回的所有商标申请,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和作出新的裁定。这相当于给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因此,在接到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企业或个人不应后悔和感叹,而应做好及时驳回复审的准备,尽力挽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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