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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公司专利如何办理?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3 08:41:51
含有中原二字可以注册商标吗?含有中原二字可以注册商标的,根据商标查询结果可以看到,“中原”以及带有“中原”二字的商标有很多。中原,又称华夏、中土、中州,是指洛阳至开封一带为中心的黄河中下游地区。狭义上指今天的河南省。当与外族对应时,中原又泛指中国。依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原二字,是很容易无法通过审查的,因此,我们在申请商标时,需要将中原的含义说明清楚。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
新注册公司应该知道记账的基本知识,避免资金浪费。大多数新注册的公司,财务状况并不是很健康,企业的成本、费用、损失、折旧等不知道如何计算和做税前扣除,对于增值税来说,这种“税前扣除”就体现在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创业者对这些基础的财税知识不了解,那么公司的运营成本会非常高。新注册公司如何记账?搞清楚哪些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很重要,接下来注册公司小编整理介绍: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其注明的总价和11%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其注明的总价和11%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6一般纳税人购买或维护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或维护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上期未抵扣的发票或凭证可在下期抵扣。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除以上规定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6因自身因素导致逾期未抵扣的发票或凭证,不能再抵扣。
专利权是最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每项发明也都来之不易。特别是我们所熟知的发明专利,通常需要2到3年之久才有可能实现授权,而且失败的可能性也很高。但一项专利能够带给发明人的价值,也往往都是极大的。不仅可以被使用,还可以被转让以及贷款、投资公司促成企业间的合作等。那么专利申请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呢?
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1)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2)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
(3)阐明申请人对该发明创造所请求的保护范围;
(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审查的原始依据;
(5)专利批准后的授权文本是判断侵权的依据。
对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来说,其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也是启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所必须提交的文件,其用来向社会公开该项外观设计的内容,申请时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用来表述专利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审查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否授权的对象和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原始依据,授权时批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表述了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取得的保护范围。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郑州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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