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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司商标申请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7 08:28:43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涌现出一大批基于信息和数据,通过移动应用服务客户的互联网企业。这些互联网公司的核心业务涉及的类别主要有9类、16类、35类、36类、38类、41类、42类和45类注册商标,以及业务的不断拓展、发展边界的扩大和可能开展的业务的郑州商标注册。比如,经营生鲜食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必须注册看似与互联网行业无关的农副产品商标。近年来,中国证监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最新的商标条例:互联网企业未注册9类商标将无法上市!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依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互联网行业中,商标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往往具有传递企业形象和声誉的价值。然而,在创业之初,很多企业只为自己的主要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很少有企业会保护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特别是那些开发应用程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这可能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未来。115网盘被“115”商标持有人以侵犯第9类和第42类注册商标的罪名起诉,并最终下架,直至诉讼结束后重新推出。

一家拥有“柚子”注册商标的公司向女性健康应用程序“柚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柚子”,并将该产品撤出市场。葡萄柚没有在第9和第41类中注册商标,因此被迫改名为“美优”。长期以来品牌推广费一直在上浮。很多人都知道,“探索”应用已经完成了D轮融资。而“探头”第九类商标属于“探头应用”母公司索明科技园有限公司,探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仅拥有“tantan”英文商标和探头标识图形商标,这无疑将成为IPO前夕的一颗定时炸弹。在同样的情况下,还有更为知名的互联网产品:新氧、月报泉、浩多在线等应用。最新数据显示,许多知名互联网产品的第九类注册商标被其他企业控制,企业无法获得注册商标的垄断权,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而且会带来IPO期间的诉讼风险,这主要取决于商标持有人的态度,也就是说,上市的命运不受你手中公司本身的控制。互联网企业在创业之初就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在我们进行相应郑州商标注册的时候,我们发现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使得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也是在不断的降低,那么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都有哪些?

1、商标盲期查询的数据在中国商标网,但是已经成功但未录入的或者正在进行核准的商标是查询不到的。中国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如果申请的商标与盲期内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会被驳回。

2、商标不合格《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若不小心使用了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也会被驳回。另外一些通用名字、通用品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过于简单的,审查员也会认为该商标缺乏一定的标志性,因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3、商标异议商标注册还有异议的风险。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会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的结果也会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

客户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会疑惑为什么很多的商标顾问都会告诉客户要将组合的商标分开申请?这并不是代理公司为赚钱客户服务费用的手段,而是站在专业的角度告诉客户商标分开申请,使用过程更加灵活。因为分开申请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组合申请的商标不能拆开使用,这是郑州商标注册的一条规则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不可避免。

商标组合申请有哪些弊端呢?

1.风险增加组合申请风险更大,分开则反之。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相同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商标整体驳回。如:要注册倍克beikeer及图形,但存在北科beiker及图形,英文部分近似,整体驳回。

2.使用不便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分开则反之。若组合申请,则使用时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绑定死了;而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如:NIKE、图形、耐克,可以分开,可以组合,对于包装,门头,产品上用都非常方便,如果组合申请,在鞋子上使用就非常大一块,也不美观。

3.时间增加组合申请的商标其审查速度比单独申请的商标相对较慢,因为每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费用问题组合申请费用少,单独申请费用多。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是一份的钱,分开申请就要花几份钱。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因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非常灵活:既可以分开使用,又可以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同时,又能增强商标在注册成功后的商标防御能力。分别提出注册后,三个部分都独立而显著,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主观上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主观上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

有些人认为,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只要有销售这一行为,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所谓不知者不违法,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郑州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不能用简答单的标准去判断是否侵权,是否赔偿,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去分析。

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对涉案的侵权商品不予没收和销毁,也不对销售者处以罚款。当然,销售者要请求免责,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首先要证明自己不明知,即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首先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认定。

如果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则应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经过审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向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有关事实、理由与依据,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纠纷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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