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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郑州商标注册被撤三?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7 08:10:48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不断往上增加。随之而来的商标问题也多了起来。许多人以为郑州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会遇到什么是事情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呢?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何避免商标撤三?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哪些可以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3、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今日,有客户提出问题,商标收费你们说收多少就收多少,你们说注册下来就注册下来,注册不下来就注册不下来,到底拿我们这些注册的怎么玩呢?针对这样的问题,我想澄清几点:

1,商标的收费标准是商标局说的,官费是全国统一的不是我们说的算,注册同一个商标你注册几次就收几次的费用,这个也是商标局说的和我们没关系,针对这种问题不了解的客户多去了解一下,不要说话伤人。

2,商标的审核也是商标局决定的,代理公司就是你们的跑腿的,前期可以帮你检测一下有没有过于近似的,后的审核也是商标局说的算。对于这个问题,不要说不公平,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商标局就是这么规定的,打抱不平在这个时代不合适。

3,商标注册之前的检索也是只能检索到商标局已经公布的数据,商标局没有公布的数据谁也查不到,所以注册之前虽然有查询,但是还是会存在风险。这种事情,不要等到商标出现近似被驳回了之后在去了解,注册之前就了解一下,代理公司专职代理商标注册,没法保证你的商标一定注册成功。谁也没办法保证,这个又不是做风险投资的。希望大家多去了解一些商标注册的问题,不要错怪了别人。

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哪些商标注册风险性要大,关于文章商标和图形商标注册,这里小尚就分享下哪些文字或者图形不能注册商标?帮助你不要浪费自己的钱和精力。

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但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如果与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核准。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果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则可以获准注册。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但夸张而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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