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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范的进行郑州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9 08:47:03

郑州商标注册成功后,一切都不顺利。合理规范的使用可以有效地延长商标的使用寿命。如果不使用,就意味着死亡。

一、对长期不适用的商标,应当妥善规划和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专门或者故意保留一定数量的证据,以备继续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是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履行不处罚商标权人的持续使用义务。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地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都是商标的使用方式。

二、商标注册成功后,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学会如何有效地保留使用证据。一般来说,最常见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册、发票、合同、各种活动等,善于在相关证据中展示商标信息和使用时间。或者保留其他证据。例如,对于发票,可以在备注栏中填写商标信息。例如,在合同中,将徽标放在正确的位置或页眉和页脚中。

三、商标权的确认可能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不要过早放弃选择。”京东“三一商标撤销案,前后约6年终审结束。与京东公司注册的“京东”商标相比,被驳回的商标很多,有的坚持继续维权,申请驳回和复审。它甚至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高等法院上诉。许多商标在法庭上得到了成功的承认。

四、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宗旨,今后,对于他人注册的商标,应当“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查,未发现使用痕迹的,勇敢申请“注销”。商标权人未提交商标法规定的证据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这样,真正想用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注册。得到保护。因此,提醒所有商标持有人进行注册,并确保注册和保存您的商标使用证据。做好品牌商标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实用性。策划并有目的地策划品牌经营战略。

作为首都,同时又是商标局所在地,商标注册公司比其它地方多出不少,应该是不难理解的,事实上,还承接了部分其它省市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一些可以在其它省市注册的商标业务,不少由接过来了。那么,到底有多少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呢?

在中国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在代理机构地址的搜索栏中,以为关键字,可以搜出3015条记录。在备案代理机构(律所)名单,可以搜出684条记录。也就是说,目前在,可以从事商标业务的机构一共有3699家,这个数量,已经很大了。商标注册量,在全国也是前列位置,只是比广东等大省落后一些,但是考虑到人均商标注册占有量,可以说是非常高的,这么多商标,由几千家商标公司来做,实际上还是有业务量的。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局官网的价格是300元,这是经过调整后的;在之前的价格是600元;另外一个是可以通过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需要缴纳一定的委托代理费用。

我司提醒您,由于目前的官费已经调整为300元,所以谨防有些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会故意隐瞒实情的情况出现。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以法人名义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1加盖商标注册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清晰的商标标识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须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我司专业的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经验丰富的,价格合理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得到了用户一致的好评,公司拥有商标注册团队,为您提供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变更等一系列的商标注册咨询。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三年内无正当的使用理由的,可以被申请撤销。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三年内无正当的使用理由的,可以被申请撤销。商标权人可以提供的证据,进行商标撤三答辩,主要是使用有正常使用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等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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