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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保护制度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0 08:52:03
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不同,郑州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以商标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即注册产生权利。 注册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 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国家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 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这与前述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有很大不同。TRIPS 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二)商标权稳定、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 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商标权在全国有效 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 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其发展的起步阶段,可能无力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无法遍布全国,但该企业必然希望今后能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因此,该企业必然希望在起步阶段就将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恰好能满足企业的这一合理要求,使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注册保护简便、经济 在假冒救济制度中,商标权人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对其商标是否享有声誉进行举证,在美国的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商标申请人必须就其首次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而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无需就这些情况进行举证:
①这就大大简便了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程序。而且一个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便在10年内有效,注册人无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就其是否享有该商标权进行举证,这对注册人来讲是非常简便的。可以说,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来讲,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省钱,非常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公示公信制度降低社会成本 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商标主管部门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予以注册。该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知晓该商标的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虽然也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这种公示的范围与实际使用的范围一致,只限于有限的范围,不易为其他地域的人所知晓。因此,与使用公示相比,注册公示更有利于降低其他企业的查询成本,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
(六)对在先使用人权益保护不足 但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权归于最先使用人(或者是拥有声誉的人),这与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一般无需提供使用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而不是最先使用人。这一方面使企业可能注册大量的商标闲置不用,成为垃圾商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恶意抢注行为以可乘之机。恶意抢注一般是指将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在于转让该商标牟利或者阻挡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注册商标继承应依法定程序办理,具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如果商标注册人在死亡前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包括商标专用权)的,应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如果商标注册人在死亡后没有遗嘱证明指定继承人的,按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二阶段: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继承人应将依法继承的事实和证明报送商标局,经由商标局认可后,继承人即成为被继承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同时,注册商标继承人还应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手续,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在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时,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首先,是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其次,是侵犯他人在先专利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外观设 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二、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实践中,如果二者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之上,则不能认定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基本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
再次,是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所谓“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译名在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 人。
二、商标的注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他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损害的可能,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程度,知名程度越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越高。
最后,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所谓“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所谓“相似”,是指商标反映了该自然人的主要的特征,使公众只要看到就明白其指的是该自然人。
二、商标的注册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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