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郑州商标注册的优势是什么

郑州商标注册的优势是什么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28 08:24:53

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都是企业获取商标的一个途径。企业既可以通过提交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批,最终予以注册,核发商标。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通过转让把商标归于自己企业名下,这两种情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来选择。公司为大家介绍商标转让有什么优势吗?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商标转让相较于郑州商标注册的优势是什么。

一、时间上来看可能与本年度注册商标的数量有关,中国商标局并没有明确说明一个商标从注册到结束的时间具体是多久。但是从商标审核效率表来看,普遍的时间为1年。商标转让的时间与商标注册对比而言就少得多,时间大概为六个月到十个月左右。商标转让要比商标注册更加节约了时间成本,期间可以让企业获取更多的商机。

二、从成功率对比上来看商标转让可以增加商标使用的成功率,企业正常运营不会受到伤害,但与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虽然国家对外公开了商标注册查询系统,但是还是有四个月到五个月的查询盲期。如果跟其他的商标有一些相似性的话,那么会商标注册会更难一些。相比较而言转让商标的风险则比较小,因为所转让的商标本身已经是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所以,很少出现商标不符合标准不允许使用的现象,只需要转让双方当事人到国家商标局进行申请,通过一定的审核程序,受让人就可以拥有商标的使用权。商标转让有什么优势吗?如企业较为看看中商标的力量,确信商标注册可以完美通过,建议可通过此途径获得商标专用权,规避风险,也可委托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进行。

海外商标注册的流程是什么?在海外注册保护过程中,各国商标主管部门是否统一?接下来是你组织的常用方法。

一、所需材料:

1、申请表要求各国填写。除了美国规定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外,其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规定申请表可以由代理人填写。中国也接受这种申请。由于不同商品分类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申请人往往无法确定如何填写申请表,所以他必须提前签署空白申请书,请委托代理人填写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是商标申请人委托、授权代理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文件。大多数国家要求在申请注册时附上授权书。

3、一些国家,如《马德里协定》的一些国家和中东的阿拉伯国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求提交本国的商标注册证书。

4、还需要附上少量其他文件,如瑞士对营业地址证明的要求;南也门对商标所有权声明的要求等。

二、国际商标注册一般有四种方式:

1)、申请-复审-公告-核准和认证。这种模式与国内的过程相同,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

2)、为了缩短注册时间,一些国家在商标审查后认为不存在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核准注册,并在公告后处理异议。

3)、申请公告审批发证。为了节省审查资源,一些国家在商标正式审查通过后直接公布申请。如无异议,将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和保护。

4)、申请——少数国家,通常是小国,没有专门的商标法,所以直接采用公告制度。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地方报纸上公布,宣布拥有商标权,作为确权和保护商标权的证据。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版权所有: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