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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反对混淆郑州商标注册呢?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23 08:16:38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发出商标申请书,让任何认为商标注册后会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提出异议,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人反对该商标,则该商标通常将继续注册。但你如何反对混淆郑州商标注册呢?同样,你如何反对已经注册但侵犯了你以前商标权的商标?下面列出了要考虑的商标和反对他人商标的步骤:

一、不要错过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如果在发布过程中发现侵权商标,可以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你通常有30到90天的时间提出异议。但是,有些国家允许你将这一期限再延长30-90天,而其他国家则不允许。在美国,反对期为30天,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2个月;在欧盟、英国、德国和该国为3个月。如果您在公示期间错过了商标申请窗口,可以在商标注册后取消。具体程序因国家而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商标局提供了一个程序,通过该程序,您可以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并撤销或无效。

二、评估商标与您的商标有多相似商标所有者经常使用商标监测服务(如“商标天使的混淆监测服务”)来通知人们,当他们试图注册与自己相似的混淆商标时。然后,商标所有人及其律师将通过以下方式评估任何非法商标:这个商标真的和你的相似吗?怎么会这样?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相似?到什么程度?如果上述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反对商标注册可能是正确的选择。如果你仍然不确定,在决定反对之前,如果他们也发现商标很容易与你的商标混淆的话,也许值得询问一些相关方。

三、确定您是否有充分理由反对该商标只有在商标的结果中存在真实或合法的利益时,你才能对商标提出异议。在大多数国家,这意味着拥有先前注册的商标,或能够证明先前使用的商标与被反对的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如果你声称对与侵权商标混淆的商标拥有优先权,只要你能证明你的商标权将以某种方式减少,注册证书通常就足够了。尽管你可以在不注册自己商标的情况下提出异议,但这可能会增加你获胜的难度。因此,如果你没有注册商标,你应该在提出异议之前提出商标申请。至于商标异议的实际依据,最常用的是混淆的可能性。

四、对商标的其他异议包括:该商标对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具有普遍性;商标只是对基本商品和服务的描述;申请人不打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的,可以用普通法权利稀释商标的价值。底线是,商标注册会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损害您、您的品牌和/或您的业务。

五、确定是否有可能对商标异议进行预算尽管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不同国家的商标异议程序通常是相同的。您通常会提交一份名为申请书或反对通知的文件,并支付政府费用(通常是数百美元,例如,在美国,每一类政府对商标的反对费用为400美元;每一个商标为750加元,在欧盟为320欧元)。但是,尽管提出商标异议很容易,而且成本低廉,但这些异议可能会持续数年,需要花费你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元才能解决。如果你认为你没有足够的钱资助你的对手获胜,那根本不值得反对。

六、决定是否解决商标异议案件只要另一方修改了申请或注册以排除某些商品,您就可能对另一方的商标没有任何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你甚至可能要求两个拥有相似商标的用户在不侵犯对方的情况下使用他们自己的商标的共存协议。例如,您可能建议另一方限制基本商品和服务的使用,或者避免使用某些其他词语来使用商标。同样,您可以要求另一方同意仅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商标,例如作为样式商标或图像,而不是作为标准字符文本商标。通过这样解决问题,你可以节省你和对方很多时间和***,同时仍然保护你的品牌。但请记住,任何协议,你作出容纳一个商标,可能类似于你的商标和混淆,也会降低商标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

七、找专业人士反对商标大多数商标异议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协议尽早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用律师来解决。然而,由于异议案件可能很复杂,而且充满潜在的陷阱,如果你有足够的资源,通常聘请一名律师在整个过程中为你提供帮助。

八、商标异议需要时间,请耐心等待商标异议只不过是纸面上的联邦诉讼,但它们可能会很长时间,导致对抗性诉讼。因此,如果你决定反对,如果你不能尽早解决问题,你准备参加18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案件。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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